企业将自有房产的外墙面或电梯出租等位置给广告公司,放置液晶广告屏、灯箱等。请问:1.该租赁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2.该租赁收入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自有房产的外墙面或电梯出租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但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自有房产的外墙面或电梯出租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税率为11%,但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的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单纯的墙面出租不属于房产出租,该处房产仍应按从价方式缴纳房产税,即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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