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财税[2009]27号文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请问:
1.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国泰人寿保险公司的住院险、重疾险、门诊医疗险等医疗性质的补充保险是否属于可以税前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若否,哪些保险属于可以税前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
2.公司为出差员工购买保险公司的差旅意外险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谢谢指教!
刘-13761281101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您好,税法没有对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明细规定,原则是该保险如果是补充医疗保险应当是可以扣除的。建议您再与您公司所属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对特殊工种的意外保险是可以税前扣除,公司为员工出差交纳的意外保险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