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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纳税问题

2019-12-04 12:47:00
提出如下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号公告,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

怎样理解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比如土地价值2.6亿,我们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0.6亿元,同时须无偿提供2亿元的回迁安置房给政府。这样算不算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五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款。

土地价值2.6亿,我们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0.6亿元,同时须无偿提供2亿元的回迁安置房给政府。这样不算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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