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安装直饮机设备金额在不超过8000元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列入固定资产而计入低值易耗品?后期小金额设备能否直接列入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 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个人认为公司安装直饮机设备金额在不超过8000元情况下可以计入低值易耗品,后期小金额设备也可以直接列入费用冲减当期损益。建议再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