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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2023-09-01 16:31:24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中提到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

1、①在实务过程中该如何界定是否为集团内单位或者企业集团,也就是说我们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借贷往来,怎么确定是集团内的而非单纯关联方之间的?②集团内单位的界定是否需要在公司名称、工商信息或者企业对外披露的信息中有所要求?③如果确定是集团内单位是否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集团内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指公司之间双向借贷均免征增值税吗?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借贷方向有要求吗?同为子公司之间的借贷符合该税收优惠吗?

3、资金借贷的方式是否仅限于现金或者存款的借贷?无息债券是否属于该借贷范畴?

4、该优惠中提及的资金借贷对于出借方借出资金的来源是否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决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设立分公司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事项,要求强化信息公示和协同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前,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3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各地监管部门将通过强化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强对企业集团的后续监管。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1.实务工作中按以上规定来确定是否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能查到的才可以,单纯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借款往来不能享受政策。
2.只要是企业集团内之间的无偿借贷就免征增值税。没有借贷方向的要求,子公司如果是集团内的公司,也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3.只要是资金借贷行业,如果无息债券属于资金借贷,也可以享受。
4.对资金的来源没有要求。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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