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和各景区合作,在景点内投放自行采购的电动自行车,并提供扫码租车服务,所得收益和景区按比例分成,购车时按13%抵扣了进项税,提供的服务统一按6%税率计销项税,并按服务业加计抵扣10%进项税额,这样核算增值税有问题吗?请提供依据文件,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公司提供的租车服务应按13%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