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宗政府无偿划拨的一大块公园绿地,我公司只有土地的权证且价值为0。这块上面有很多构筑物 ,这些构筑物是没有产权证的,这些构筑物是原来就存在的,价值没有体现在我们账面。现在政府要求这个公园绿地及地上构筑物要免租金给他们的一家公司用于经营。现了解过来,这些构筑物目前有些是空置招租状态,有些是在租,租金都是由市政府下的那家公司收取并缴税。那我公司是不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空置的和租赁的都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就在租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您公司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构筑物产权不属于您公司),那么根据税法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个人意见是您公司应按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视同销售,上面空置和租赁的构筑物产权未在您公司名下,不需要视同销售,具体纳税范围您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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