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务机关人员的理解是对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即“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销售应税消费品,就要依据销售额交纳消费税。我认为也有道理。我公司以生产白酒为主营业务,销售白酒的所有收入税务局都让缴纳消费税,我们应如何应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9号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