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员工去读大学本科,学校开的发票是该员工的名字,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吗?还有我们是民办学校,我们学校的学生去上其他的大学,学费是由我们统一支付,但发票是该学生个人的名字,我们可以作税前扣除吗?如果不可以,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可以作代收代付款来处理吗?这样处理给会有什么税务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建【2006】317号文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所以不能列支在教育经费中。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第317号)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不可以作税前扣除。不应作为代收代付款来处理,由该学生直接将学费交给就读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