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境外公司取得境内公司支付设计\咨询等劳务所得,境外公司是按照国税(2010)19号文件还是按照国税(2009)3号文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劳务发生在境内:
该非居民企业:(1)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规定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备案);待项目完工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结清税款。按国税发[2008]801号文的要求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法定税率为25%。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
2、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劳务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该项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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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在另一国缴税,在本国可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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