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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可否免关税和增值税

2010-07-30 12:34:47
提出如下问题:
署税[1999]791号,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具体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技术、配备件,由有关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简称"进口证明"),经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请问 :1、“自有资金”是否包括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资本后资金。2:鼓励类和乙类具体指什么内容,以前没有设立,现在设立还用效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自有资金”包括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注册资本后的资金。
2、鼓励类和乙类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
  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以及其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执行的企业和项目,进口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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