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
1.我公司购入一台燃气锅炉,出来的热气既供应生产用,也供应福利部门用。请问,燃气锅炉能否抵扣进项税?
2.我公司按产量计提安全费,但安全费使用数超出了计提数。请问,专项储备中安全费的余额能否为负数?
加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固定资产 即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增值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其进项税可以全部抵扣。
2、专项储备中安全费的余额不可以为负数。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请问你公司依据哪个部门的文件提取的安全费?提前安全费的文件属于行业文件不属于税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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