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03 86号文件说铂金饰品自2003.5.1号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移至零售环节,山东是否这样执行;为什么俱乐部的老师在回答相关的问题是和该项文件不一至呢;再又,钻石消费税在那个环节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废止和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税〔2009〕18号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
第一条第二款。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中国产钻石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第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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