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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后销售电力税收政策?

2010-09-16 15:26:32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项目,打算针对一水泥厂高温高压燃烧的余热投资一套节能减排的设备进行回收发电,再将所发电销售给水泥厂,这样达到一个低碳节能减排!

问题:

1、我公司作为一企业,非电力销售公司,购入的是节能设备然后加改造工程及运营维护就完成了上述工程,整个过程只有设备购入过程有增值税进项,但是水泥厂作为用电方,要求我们一定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我的税负非常高?请问水泥厂高温余热回收发电税收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否有政策优惠?(财税〔2008〕156号)

2、我们这个项目是否可以套用国税在今年4月份所发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整个项目免税?(国办发[2010]25号文件)

3、如果按现在税收政策,我们销售电力应如何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无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是一定的,税率高是因为您没有充足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水泥厂高温余热回收发电增值税没有优惠,企业所得税符合下面范围的可以按财税〔2008〕48号 文件享受优惠。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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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昕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找到下面文件第二批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2年第23号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 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公共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3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海水淡化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您的第2问:
2、您如果是节能服务公司才能按国办发[2010]25号文件执行。
3、销售电力缴纳17%的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符合下面文件可以按6%简易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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