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谢谢你的答复!现在我想补充的是,假设收取客户的上牌照费用是2000元,但实际交给车管所的是1500,其中这差额500是否应并入汽车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因财税〔2005〕165号只是规定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其中代购买方缴纳的1500元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另外500元如何纳税,是否作为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请明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入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并不矛盾,您代上拍照剩余的钱,没有返还客户,应当视为价格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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