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我公司与澳门一赛车队签订协议组建车队参加在西班牙举行的比赛。我公司需支付车队在欧洲训练和比赛费用:易损零部件、队员和技师薪酬、保险、差旅食宿费用、赛场租金、报名费、库房租用费等共计200万元,付款后由澳门赛车队出具发票。
请问专家:1、此笔费用能否作为广告费用上账?
2、此协议涉及我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金?比赛和训练均发生在境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能,广告费必须是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
2、代扣代缴营业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