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前次提出如下问题:
为扩大品牌知名度,我公司与澳门一赛车队签订协议组建车队参加在西班牙举行的比赛。我公司需支付车队在欧洲训练和比赛费用:易损零部件、队员和技师薪酬、保险、差旅食宿费用、赛场租金、报名费、库房租用费等共计200万元,付款后由澳门赛车队出具发票。
请问专家:1、此笔费用能否作为广告费用上账?
2、此协议涉及我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金?比赛和训练均发生在境外。
专家解答如下:
1、不能,广告费必须是广告公司开具的发票,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
2、代扣代缴营业是5%。
现请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请问专家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属此条“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免征营业税范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可以按文化体育业,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即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上述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