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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问题

2010-11-09 09:22:52
提出如下问题:
尊敬的老师,您好!

我是一家吉林省的煤炭企业,矿井采区工作面耗用的材料,如轻轨、矿工钢(用于支护)等其进项税需要转出吗?井巷巷道吊挂的风筒(用于通风)和风机在巷道形成时按财税【2009】113号文件精神,需要进项税转出,以后在正常生产需要更换时,也需要进项税转出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矿井采区工作面耗用的材料,如轻轨、矿工钢(用于支护)等其进项税需要转出,以后在正常生产需要更换时,也需要进项税转出。
属于构筑物则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的理解正确.可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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