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重庆凌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汽摩配件,注册资本2000万元,二个股东各占52%和48%.
重庆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为重庆凌达实业有限公司的合资子公司,占股95%,其他5%为凌达实业二股东。其中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为凌达实业所有,现在的一家上海延锋江森有限公司(中美合资)要收购重庆凌达汽车织物60%的股份,双方已达成意向性协议:织物公司将现有市场(不含新开发的比亚迪市场)和所有可用设备及流动资产作为投资主体(不含房屋和土地,债权和债务,即以净资产合资),商誉权补偿金为1300万元,其他按60%股份收购(资产评估后应有增值)。合资后合资公司为租用凌达实业的房屋和土地。现在公司高层对合资无异议,主要分歧在以哪家公司作为合资主体参与谈判为宜和涉税风险大小的问题。
请问专家:
1、我公司是以凌达实业或是汽车织物作为合资主体为宜?
2、合资后存在的税收问题和有无可以税收筹划空间?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因为转让的股权为重庆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占重庆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的股权,主体为凌达实业。
2、税收筹划,请咨询本网税收筹划部门。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这样可以将织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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