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一新成立地产公司,相关资质已办好,合作协议规定:我方出地,对方出资金进行合作开发,合作协议中注明:双方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方式分配收益,请问:
(1)我方的土地投入是否缴纳相关税费?(2)对方的投资款可否另签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筹划?(3)对方的款项必须进到我方地产公司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合作建房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
营业税:国税函【1995】156号
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31号
取消了原国税发【2006】31号文有关合作建房的税务处理规定。
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方的投资款可签借款协议,进行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只作为借款处理,那就不属于合作建房了。
3、款项必须进入地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