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教如下问题:1、我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汽车,并有二手车经营资质,平时可以收购旧车,销售后自己可以开据二手车发票,正常缴纳2%。现我公司处理一辆固定资产帐上的车辆,我们正常给购买者开据的二手车销售发票,按2%缴纳了税款。但相关人员说我们销售固定资产应缴2%的税,销售二手车也应缴2%的税,一笔业务怎么可能缴两次税,销售固定资产也是销售的一种啊。以上业务分别按销售固定资产和销售二手车重复纳税的要求对吗?2、在建的自用房产完工后转入房产,从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如在转入房产前缴纳,那每月在建工程的金额是变动的,缴纳的基数如何确定?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只交一次2%即可,哪有重复征收的道理?
2、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