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请问:
存货跌价准备在税务处理上,不准税前扣除,从此角度上来看,是否应认定为永久性差异,而不涉及递延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我在纳税人俱乐部的内刊(2010年4月上半月刊)中看到一篇文章《税法与会计处理关于存货处理有何差异》,该篇文章的观点是将其视为暂时性差异,做递延所得税处理?
我个人不是很理解,请老师指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存货跌价准备应该为暂时性差异,计提时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转回时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而永久性差异会计上不设置账户进行核算,只是在所得税申报时将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例如可免税收入,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②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③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损赠和赞助支出。④超额部分不得扣除公益、救济性损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