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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

2010-11-25 18:54:24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专家 国家关于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支出有何规定(最好有文号)。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有何规定?恳请赐教





包头市石宝铁矿 赵浩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会计上计提时计入其他应付款,税法对没有实际支付的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吉地税发[2009]107号文件规定: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和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不属于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可以在当期税前扣除;构成固定资产的,应按照计提折旧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2、2007年底前企业提取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上述两项费用余额应并入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煤炭企业按照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按文件规定企业应当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开支的费用项目而未在其中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煤炭企业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的维简费允许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维简费具体使用范围和要求按财建〔2004〕119号文件规定执行。掌握税前扣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按文件规定的标准吨煤8.7元提取的维简费中包括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2.5元和维简费6.2元。井巷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时,提取的吨煤8.7元不再分离,全部作为维简费用。上述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井巷建设(含开采过程中的井巷延伸)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费用支出未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应在提取的维简费中列支。
  2、井巷以外的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和机械设备提取折旧和报废损失处理等问题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3、其它矿山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扣除问题按上述规定的原则和国家下发的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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