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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矿山企业回采工程进项税抵扣问题

2010-11-29 10:00:00
提出如下问题:
煤炭矿山企业回采工程所耗用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什么有色矿山企业回采工程所耗用材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如果是用于不动产的改建、修建是不能抵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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