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矿业公司要转让采矿权及2010年建的矿井,需要缴纳哪些税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转让井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56号
多种经营公司将煤矿井口包括不动产(办公室、供电线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动产(机电设备和材料)有偿转让,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我局意见,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煤矿井口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111号
三、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法问题。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上述两种转让行为的转让方为个人时,还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前者行为)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后者行为)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