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第 (1)的意思为纳税人外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的价款,应按该营业额缴税。
上述第(2)的意思除自产货物外,对于外购的货物同时提供营业税劳务,要看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哪一个超过50%,按超过50%的业务决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问:①纳税人外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全额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是按主要业务(即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哪一个超过50%),来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营业税发票?
在提供建筑业业务时,如何正确理解上述(1)和(2)的关系?
②对于给房地产企业提供化粪池并负责安装的企业,应提供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看提供的安装主体,主营业务是工程安装,安装是主体应全额营业税,如果以销售商品为主体,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就属于全额增值税范畴。
2、化粪池如果属于自己生产的再销售就属于增值税,如果是购买的按提供的主营行为交税(交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