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过认证有效期的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费用应记入该发票的总费用,还是另外记入其他业务支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对原有条款的保留,而且对于超过认证期限的进项凭证,纳税人也不能返还销货方作废重开,只能作为财务上的记账凭证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同购入的货物价款一并计入货物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销售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