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有一公司现已注销,现税务局通知说,经过税务上的比对,还差100多的税款,不知,我们是不是应该交。公司税务和工商都已按法定程序注销。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下面文件处理: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