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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2010-12-08 09:16:0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聘请了退体职工为公司顾问,公司为其他员工购买了保险,因退体员工已购保险,故把公司应承担的部份打入他的工资里,如此一来他的工资超出了2000元的交税标准。请问:公司代付的保险应不应计入应交个人所得税内?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属于退休工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和职工的退休工资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对“退休人员再任职”, 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做了明确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即:一是、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国家税务总局为什么要对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做明确界定呢?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是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各种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按比例税率20%计算征收,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相当于适用三级累进税率。并且其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是不同的。


假设:张教授退休后再任职取得收入5000元,符合“退休人员再任职”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


如果张教授重新工作不符合“退休再任职”的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1-20%)]×2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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