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6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我集团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在某地区控股了A、B两家煤炭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元,我公司持股比例75%;B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我公司持股比例95%;该两家公司煤炭储量分别为1068万吨、1165万吨;为了增强企业竞争力,减少不要的管理环节,现集团公司准备通过对两公司进行评估,经初步评估,A、B企业净资产比约为1:8,现准备将两企业岸每股净资产进行换股合并,由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换股比例为1:8;在合并过程中,B公司计税基础不变,我公司将该方案咨询当地税务局,税务局认为要按评估价值对B企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按财税(2009)59号文件,由于计税基础不变,该换股合并应该可以享受免税重组,被合并单位保持计税基础不变。请问:按税务局答复,如果要要按评估价值进行清算,有无政策依据?我单位要享受免税重组相关法律文件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你公司的换股合并可以享受免税重组,被合并单位保持计税基础不变。税务的说法没有政策依据,你们可向其提供59号文件,并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