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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企业的消费税问题

2010-12-09 18:00:3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白酒生产企业,包装物箱盒在销售公司核算,白酒生产企业是否需补交包装物箱盒引起的消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不用补交。因为包装物没有连同消费品销售。
现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十四条 条例第六条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一、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销售酒应当有必要的包装,至少达到能对外销售,如果您公司目前的包装已经能对外销售,可以和税务机关协商,不用再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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