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白酒企业的消费税问题我公司是白酒生产企业,酒水和瓶、盖在生产厂核算,箱盒标在与生产厂相关的销售公司核算。生产企业已安消费税最低计税依据缴纳了消费税,现税务局让生产企业补交箱盒标相应的消费税。需补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说法合理,应该补交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