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汽车4S店,2010年9月国税局对我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出具了一份 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知书 说我单位截止2010年7月份累计少计收入195万少计提销项税额33万,应补交33万增值税,至2010年8月17日起加收滞纳金。我单位已交32万增值税,请问我单位的账务该如何处理?借:现金贷:收入贷:销项税金 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这样做对吗?但国税局说,我交的这部分32万的税金,不可以进项抵扣,所以我只做了交税的分录,其它什么也没做,分录如下:借:应交税金-多交增值税 32万 贷:银行存款,请问我到底该怎么做分录,这部分税金可以进项抵扣否?
32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借:现金贷:收入贷:销项税金 借;应交税金-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这样处理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