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一闲置土地,出租给A公司,A公司在该地上搭建厂房搞修理场,签订合同时,我公司注明由A公司承担缴纳土地使用税及该建筑房屋的房产税。不知是否合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地字015号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