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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

2010-12-13 20:09:19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老师你好:

  我单位是煤炭企业,现有关于矿工钢、木支护进项税抵扣问题需要咨询如下:

  问题概括:参照财税[2009]113号文,国税局认为煤矿巷道分为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其中开拓巷道、准备巷道耗用材料不允许进项税抵扣,回采巷道耗用材料可以进项税抵扣,若回采巷道与准备巷道耗用材料无法分开核算,则回采巷道耗用材料也不能进项税抵扣。

  我公司实际情况:购进矿工钢、木支护等大都用于采区即回采巷道,且开拓巷道、准备巷道都采用石砌结构(创建五优矿井需要),即使准备巷道开始阶段使用部分矿工钢用于支护,但石砌后就拆除了,后又使用到其他地方了。

双方焦点:准备巷道与回采巷道区分与核算。税局认为不好区分二者,且不能分开核算二者材料消耗的将全部不能进项税抵扣。我公司认为此类材料消耗均用于采区回采巷道,应该全部进项税抵扣。

  请问专家老师,我公司可以进项税抵扣吗?需要准备那些资料?税局说法是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2009]316 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中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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