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现有一土地评估增值所涉企业所得税问题请教如下:
我公司几年前买了一块商业用地,作为无形资产在帐面按原值反映和摊销,当时购买成本为3000万,最近向银行融资抵押时评估价为2亿元,由于我公司目前资产负债率较高,公司拟根据评估报告在帐面按评估价反映以降低负债率,即对增值部分单独列示,不计提摊销,不影响损益,帐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评估增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经咨询主管税务局,税局认为只要不摊销进费用不影响损益税局没有意见。我公司目前执行的仍是企业会计制度,请问:
1、这样处理是否违反了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这样处理是否属于非涉税事项,涉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税局的意见是否正确或准确?
3、如上述处理需交企业所得税,有无其他处理方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资产的评估增值不能调整资产的价值,企业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清产核资、企业改制、对外投资时,才能将本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增加本企业的资产。你公司可以对土地进行评估,但该评估不能体现在公司账上
2、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你企业必需摊销。同时调整了土地的计税基础,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司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所得,不征收所得税,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以历史成本价为原价,因评估增值多提折旧、多摊销的费用、多转成本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据实调整;一种是综合调整法,即按不超过10年期限平均调整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