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赣财建[2010]410号”文件。文件是江西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0]851号),对我公司下达2010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500万元,同时该文件中明确对该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31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矿山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请问:
1、公司现在只是收到文件,但资金还没有收到,估计要到明年的3月份左右才能收到,请问,我公司在2010年度是否要做账务处理,如需要,如何做账务处理,到2011年3月份收到款时,又怎样做账处理?
2、这笔500万的奖励资金对于所得税来说,是不是免税收入,如是免税收入,具体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于明年的3月份左右才能收到的2010年度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奖励500万元资金,是否可以作为2010年度的财政补贴收入请书面请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