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出口投资设备账务处理问题?

2010-12-22 17:52:33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出口投资的设备和物资,购入时,已做:借固定资产/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开具出口报关发票时:借:长期投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贷:固定资产/原材料,还是借:长期投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贷:固定资产/原材料,不得免征和抵扣部分,做:借:长期投资,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7%与退税差)这样做对吗?计算应纳税额时: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上期留抵+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中的当期销项税,含不含出口投资设备的进项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其增值税税率可比照销售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账务处理结合上述各情形分析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