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

2010-12-30 20:53:18
提出如下问题:
急:2002年个人投资企业10万元,现100万元转让给其它企业,按个税应缴个为所得税18万元,如何合理避免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很抱歉,税收筹划问题按规定不在网上作答请谅解。欢迎就具体税收政策问题在这里提问。
2、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原始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股权转让款时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