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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费、维简费

2011-01-01 09:38:10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煤矿企业,按规定每月按产量计提的维简费、安全费,2009年结余安全费50万、维简费30万,结余的费用已在2009年所得税汇算时调整纳税,但2010年此项费用较多,不但把2010年计提的两项费用用完,而且还把期初余额也用了一部分,请问2009年的费用还能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有的地方可以(如河北),但有的地方是据实列支就不可以了。

1、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
  根据财建[2004]119号规定,有关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则上以前根据原税法做出的规定,均不得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新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其概念及含义。我们理解是指支出的真实性,体现据实扣除原则,即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对贵公司按规定在成本中按月提取的安全费、维简费能否在税前扣除至今没有新规定,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二、关于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对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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