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地质结构稳定,矿山企业井下采空区必须进行回填处理,所购水泥主要作为回填材料的添加剂使用,属于一次性材料,不形成资产,也不会重复使用,请问用于回填的材料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另外,为保证巷道安全稳定,作为支护材料的沙子、水泥、石子和钢材等,随巷道的废弃或在落矿(如矿房的切割巷道)的爆破中毁损而消耗,其中材料的进项税可否抵扣?请不吝赐教,谢谢!国家有无这方面的规定,请提供。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还对此做出专门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