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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税法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

2011-01-07 08:54:48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8年缴纳土地出让金,2010年办理了土地证,请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从什么时间开始,此土地转让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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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转让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是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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