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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简费” 年末余额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11-01-07 17:37:57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年末有余额,要不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文件号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需要调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




  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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