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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增值税的规定
2011-01-08 17:59:31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在2009年12月收购一家4S店,收购时进项留抵70000元,这70000元的进项税当时税务局是不认可的。在2010年3月份我们用了这部分进项税抵扣销项税,在2010年12月份我们自查时发现这笔进项税款是有争议的,想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3月份税金70000元,请问老师,我们怎么处理合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交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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