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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证金的收据

2011-01-09 15:28:1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一家矿山采选企业,向市国土资源局交纳了15万环境恢复保证金,国土局给我们开具了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盖有黑龙江省财政厅票据检印章),请问此票据是不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有无此相关法律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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