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是一家汽车维修企业,以前年度一直亏损,直至2009年累计税后盈利100万,2010年税后盈利80万,那2010年按那个标准提法定盈余公积金?(以前从未提过);再者2010年5月做2009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入50万的收入产生的税后盈利(如:40万)能和2010年的税后利润一起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80万计提;补入50万的收入产生的税后盈利可以一起计提盈余公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新公司法全文)
新《公司法》公布 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