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不同一县市移运货物

2011-01-25 14:41:06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不同一县市移送货物视同销售,开具发票后是否要确认收入?



我的处理是否正确:

总分司开出发票:借:应收帐款--XX分公司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



如果不对,帮忙指点,正确的处理发录是如何做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是的,要视同销售;分录是借:应收帐款--XX分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销售方开具发票给购货方;如果总分公司之间不用往来科目核算,可以设置内部资金往来科目,例如:内部银行,总公司将上面分录的应收账款换成内部银行;分公司做分录借:存货,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贷:内部银行。
专家回复
依据是: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