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报名送电脑,报名费10000,开发票按照10000开,按照3%缴纳营业税,流转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请问所得税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呢?采购的电脑如何入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所得税属于视同销售。借:存货-电脑,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贷:存货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单位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贷:应缴税费-应缴个人所得税,但给客户曾送物品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太现实。由企业负担,但此项个人所得税是不能扣除的,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做纳税调整。因此可以做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