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一所民办培训类学校,目前准备开展一次性交清学费赠送笔记本电脑的活动请问:
1、对于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时附带赠送的实物(外购)如何缴纳流转税,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兼营行为?流转税的计税基数又是什么?(因为是赠送的)
2、纳税人开展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附带赠送实物(外购)的所得税如何处理,属于视同销售的基数是多少?
3、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分录:收学费时、采购电脑是、分送电脑时,计提税款时)?(按照销售要求必须一次性交清所有报名费用才能享受赠送,是不是可以看做是一种商业折扣而不是销售费用呢)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属于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按收取的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不属于兼营,按下面的文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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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12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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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视同销售的时候要调增所得税申报表视同收入栏的收入及成本,按购入价调增,相当于没有影响所得税。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
3、收学费时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采购电脑时借:存货,贷:银行存款;分送电脑时借:销售费用,贷:存货,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计提税款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缴税费-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