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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杂费收入

2011-02-12 10:19:4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收取学费缴纳3%营业税,请问我们在收住宿费、教材物资费是否也按照3%缴纳营业税?同时学校的学生还有一部分杂费收入,如饭卡工本费、学生的罚款收入、考试考证费等如何缴纳流转税?还有一部分代收费用如学生保险费,学生食堂饭金、考试报名费等如何纳税?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符合下面条件的学校是免征营业税的,如果不符合要按混合销售缴纳3%的营业税,代收的费用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用缴纳营业税。学生的罚款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用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八条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文件精神,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在2005年年底之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饭菜价格上。这是为消化涨价因素而出台的临时性措施,已经作废。因而企业所得税还是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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